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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醫事科技大學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

中華醫事科技大學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

99年4月23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99年6月22日校務會議通過
104年9月29日性平會會議通過
104年11月5日校務會議通過
109年5月12日性平會會議通過
109年6月17日校務會議通過
111年3月17日性平會會議通過
111年4月13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本校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特依據教育部「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本要點之學生(以下簡稱適用學生),包括:

(一)懷孕、曾懷孕(人工流產、自然流產或出養)之學生。

(二)育有子女之學生。

(三)因配偶或伴侶懷孕、曾懷孕,而有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需求之學生。

三、適用學生之受教權益如下:

(一)彈性辦理請假。

(二)彈性處理成績考核。

(三)保留入學資格。

(四)延長修業期限。

(五)申請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

(六)其他受教權益。

適用學生得向本校提出學生懷孕現況與需求(調查表如附件一),未成年懷孕及未成年育有子女之學生得提出個案服務轉介(轉介單如附件二)之申請,或運用其他相關社會福利資源。

四、本校應提升教職員工生及家長對適用學生同理、接納、關懷之正向態度,積極營造無歧視、多元平等之友善校園環境,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本校應於相關課程、教育活動、集會或研習,納入維護學生懷孕受教權及情感教育相關議題之宣導、訓練,每學年應辦理至少一場宣導或訓練。

(二)本校不得以學生懷孕、曾懷孕或育有子女為由,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要求適用學生請假、休學、轉學、退學。

(三)本校應修正學則、各種章則、成績考核或評量之相關規定,納入彈性辦理請假、彈性處理成績考核、保留入學資格、延長修業期限、申請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之輔導協助措施,協助適用學生完成學業。但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本校應改善校園相關設施,提供適用學生友善安全之學習環境。

(五)學校不得歧視或違法懲處適用學生,亦不得做出其他不當之措施或決議。

五、本校應依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分工原則(附件三)擬定分工表,維護適用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協助。

本校知悉適用學生時,應依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流程圖(附件四)告知校內外保障其受教權之輔導協助資源,並主動提供學生懷孕現況與需求調查表予其填寫。適用學生為未成年者,本校應即啟動工作小組;有相關需求之成年學生,向本校提出申請者,亦同。

六、前點工作小組之組成、任務如下:

(一)組成:由校長或校長指派校內主管擔任召集人,並指派權責單位設立單一窗口;與適用學生課業、出缺勤、學習環境及學生輔導相關之處室主管及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為當然成員,並得邀請相關專業之校內外人士參與。

(二)任務:

1.本校應依適用學生需求,整合教育、社政、戶政、勞工、衛生醫療、警政等單位之資源,提供適用學生輔導、轉介、安置、保健、就業、家庭支持、經濟安全、法律協助及多元適性教育。

2.其他關於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相關事務。

本校依前項規定整合資源有困難時,得向教育部尋求協助。

七、本校知悉學生有懷孕之情事時,其內容如屬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應辦理通報者,應依規定確實辦理。

八、本校應運用相關經費,或向教育部申請補助,辦理適用學生之輔導及多元適性教育。

九、本校於輔導、協助適用學生時,應建立完整紀錄,並謹守專業倫理,尊重其隱私權。

十、本校應將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辦理情形列為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工作報告事項,並應於每學年末將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概況回報教育部。

十一、適用學生遭受本校歧視、違法懲處,或本校做出其他影響受教權之措施或決議,得依相關法規提出救濟。

十二、本要點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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