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醫事科技大學 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辦法
中華醫事科技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辦法
民國98年5月8日第15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99年6月22日校務會議通過
民國100年6月23日校務會議通過
民國112年4月12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厚植本校性別平等教育資源,建立無性別歧視之教育環境,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以實現性別平等之目標,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二條訂定中華醫事科技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辦法。
第二條 為建立性別平權觀念,提供學校教職員工生免於性別歧視、性騷擾或性侵害之學習與工作環境,本校應設立性平會,落實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工作,其組織內容依據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組成。
第三條 本校之教師評審委員會、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職工申訴評議委員會及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四條 本校教職員工之職前訓練、新進人員培訓及在職進修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且教職員工每年應參與性別平等教育有關活動、講習或課程。
第五條 本校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或性別傾向之差別待遇。但基於歷史傳統、特定教育目標或其他非因性別因素之正當理由,經教育部核准而設置之班級、課程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為推展性別平等教育,本校應開設性別平等教育或性別研究相關課程,加強性別平等觀念之宣導。
第七條 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對因性別或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此外,教師應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
第八條 本校應依教育部「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積極維護懷孕或生產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各單位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的受教權,提供懷孕或生產學生之適性教育,採彈性措施,協助其完成學業及提供相關輔導。
第九條 總務處應定期檢視教室、廁所、宿舍、空間照明、安全系統、公共或體育場所等硬體設施,改善並建立安全與無性別偏見之校園空間,以確保校園人身安全。
第十條 本校教職員工生對性別平等教育環境及相關課程之意見,得向教師、主管單位及本校性平會提出。教師、相關單位或性平會應確實檢討並予以回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性平會通過並送行政會議核備,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