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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醫事科技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醫事科技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93年12月3日行政會議通過
94年5月5日校務會議通過
99年6月22日校務會議通過
100年6月23日校務會議通過
107年11月13日校務會議通過
112年4月12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落實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六條及第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強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及賦予處理性平事件相關的人事調查權。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21人,其中女性委員11人、男性委員10人,校長為主任委員,主任秘書、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人事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14位委員,由校長遴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7人、職工代表3人、學生代表3人、學生家長代表1人擔任。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之。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1人,由主任秘書擔任,推動本委員會相關業務,並應指派專人處理有關業務。

    應推選委員3至5名組成校園性平事件受理認定小組,小組成員於性平委員會會議中推選,其中半數成員應具備教育部調查業人才庫資格。小組功能為認定案件受理與否,決定調查時,由事件受理認定小組推薦調查小組委員名單並簽請校長核定之。小組之決議,無論決議是否受理,應以書面資料陳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應召開1次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員連署,召開臨時會議。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會議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設置各相關專案小組,辦理第二條各款業務。

第六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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