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校外實習性別平等事件注意事項
| 中華醫事科技大學 實習學生遭逢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申訴Q&A |
| 一、實習生的定義為何? |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條第4項-實習生:指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校外實習課程之學生。 |
| 二、甚麼叫做性侵害? |
| 1. 性侵害不是性,而是暴力,是粗暴的侵害,是未經允許的性行為。 2. 任何沒有經過您的同意,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您意願的方法而發生性行為者,都算是性侵害。 3. 只要不是您願意讓他人碰觸或觸摸身體的任何部位,且碰觸程度達猥褻之行為者,也算性侵害。(強制猥褻罪) |
| 三、甚麼叫做性騷擾? |
|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的3項-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
| (一)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
| (二)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
| (一)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
| (二)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
| 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
|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 (一)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
| (二)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
| 四、甚麼叫做性霸凌? |
|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的5項-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
| 五、學生如何適用以上性別平等三法? |
| (一) 對方當事人具備任一學校教、職、員、工、生身分任一種即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 |
| (二) 對方當事人為實習單位員工則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 |
| (三) 本校有義務協助督促該實習單位對相關事件採取利及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提供實習生必要協助。 |
| 六、學生遭逢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應如何處置? |
| (一) 向警察機關或社政單位提出申訴,依法辦理。 |
| (二) 向學校提起申訴。本校由軍訓教官室為24小時值勤處理或向導師、學務處、性平會提出申訴。 |
| 七、學校如何處理申訴案件? |
| 相關案件為保護雙方當事人隱私,皆採保密方式進行。除必要人員外都不得知悉相關案情。 |
| 八、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會受到何種懲罰? |
| (一) 性侵害犯罪行為依刑法處理。 |
| (二) 性騷擾且情節重大者可能改變其身分:退學或解聘。 |
| (三) 一般性騷擾或性霸凌視情節給予 |
